中阿文化产业合作开新局******
本报记者 张 影
文化产业合作是中阿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成果,近日,首届中阿文化产业论坛在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中国江西景德镇举办,来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政府机构及学界、业界的代表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参加论坛。本届论坛聚焦创意设计、数字艺术、动漫游戏等青年关注与喜爱的文化领域,推动中阿优秀青年创意创业人才分享文化产业、创意经济方面的成功案例,交流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探索中阿文化新业态的合作机遇与路径。
近年来,中国着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文化贸易成为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
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副司长马力认为,中国和阿拉伯国家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双方都对发展文化产业具有积极的意愿和共同的目标。特别是阿拉伯国家拥有庞大的青年群体,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发展文化产业有需求、有空间;中国拥有发展文化产业的技术、人才优势,有能力也有意愿提供符合阿拉伯国家消费者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阿文化产业合作可以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马力举例,中国苏州欧瑞动漫公司和沙特阿拉伯文化新闻部联合出品的动漫作品《孔小西与哈基姆》,以动漫为纽带展现了中沙文化的互融互通,播撒了中沙文化友好的种子;华强动漫出品的“熊出没”系列动漫,曾在沙特、阿联酋、黎巴嫩、科威特、约旦等国家播出,受到当地观众喜爱;智慧宫国际文化传播集团搭建中阿影视动漫制作平台,助力《山海情》等中国优秀影视作品在阿拉伯国家播出……中阿文化产业合作不断深化、亮点纷呈。“我们希望与阿拉伯国家一起深入挖掘中阿文化内涵,共同开发传承弘扬中阿优秀文化、符合中阿文化消费市场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文化IP。”马力说。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同样看好中阿文化产业合作前景。他认为:“中阿可以在文博数字化的保护与创新、数字文化产业与贸易、沉浸式旅游演绎、影视和出版4个方面展开深入合作及拓展。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一定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贸易,要打通国内和国际两个文化市场,这两个文化市场不仅意味着文化的交流合作,也意味着在此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民心相通。”
欧瑞动漫从2013年开始实施文化“走出去”策略,目前已与100多个国家的700多家文化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公司总经理钱锋表示,早年国外对中国的影视比较陌生,最近几年,通过版权买卖等形式,中国影视的身影频现阿拉伯地区,中阿双方通过版权合作,进入文化融合发展新阶段。“包括我们公司在内的很多国内影视公司、动漫公司、游戏公司已进入阿拉伯地区。我个人感觉,阿拉伯地区的文化公司也非常渴望来到中国,与中国的公司开展合作,分享中国庞大的市场红利。”钱锋说。
光纤企业深圳洲明科技承接了卡塔尔世界杯决赛场地的显示工程,总共为卡塔尔世界杯提供了约3600平方米的LED显示屏。洲明科技副总裁刘俊介绍:“我们与阿拉伯国家的合作由来已久,沙特首都利雅得的LED显示屏大多由洲明提供。除此之外,我们还提供裸眼3D的数字内容服务,中国制造技术和裸眼3D的数字内容得到了国际客户的认可。”
成立25年的音乐公司摩登天空,近年来将触角延伸至更多数字化场景。摩登天空副总裁张翀硕表示,公司研发了一系列线上音乐演出项目,并开始虚拟现实融合的探索。摩登天空尝试与阿拉伯国家开展音乐领域的交流。2021年,中国的草莓音乐节与摩洛哥的Visa For Music音乐节合作,共同呈现“中国—摩洛哥线上草莓音乐节”。“我们的草莓音乐节在中国北京线下举办,线上则把两个音乐节混合编辑在一起,实时进行播出,除了在时空上交融,在文化元素上面也有很多碰撞和探索。我们在实现两国文化交流的同时,也互相推广了音乐人和音乐节品牌。”张翀硕还对更多未来的数字化沉浸演出作出畅想,“可能在这样的世界里,你可以瞬间穿梭到埃及的金字塔下看中国艺术家的表演,也可以瞬间穿梭到中国的长城看阿拉伯世界的文化内容,这些内容都可无限融合……”
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发掘数字文化的价值。“我们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用科技来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赋能,另一个目标是让更多突尼斯青年了解他们的历史,让他们从事数字文创产业,以数字科技融入市场。”突尼斯国际数字文化经济中心主任塞勒瓦·阿卜杜勒哈利格表示,“我们希望在一些新的领域实现发展,并与国际同仁在这些虚拟平台上开展合作。”
作为论坛成果,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2022中阿文化产业景德镇倡议》,特别提出加强中阿青年在数字创意、数字娱乐、网络视听、线上演播、数字艺术展示、沉浸式体验等方面的交流,共享数字时代发展新机遇,拓展文化产业合作新渠道。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